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4-32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73号)核准,向控股股东——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85,287,9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4.69元,共计募集人民币400,000,251.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2,265,287.9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7,734,963.1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205号《验资报告》。
为加强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于2014年6月23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在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1320100100002296,截止2014年6月4日,该账户存入金额为387,734,963.10元。该专户仅用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本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定期存单或7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及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本公司、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国泰君安三方同意:本公司以上述方式存放的资金本息,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国泰君安或其保荐代表人。协议中所有的定期存单不得质押。本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国泰君安,并按协议约定将提前支取的资金转入专户进行管理。
二、本公司、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以及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华忠、胡耀飞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本公司及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本公司、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本公司、兴业银行天津空港支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