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225 证券简称:陕西煤业 公告编号: 2014-025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200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1140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1080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0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4年5月15日获得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2013 年度向股东分派现金股利 12 亿元,占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4.42%,以公司股本 100 亿股为基准,每股分派现金股利 0.1200元(含税)。
(三)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利润分配暂由公司按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暂按每股人民币0.1140元发放。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080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受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00元。
4、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0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由公司直接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对于公司其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派发;对于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传真:029-81772581
特此公告。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