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宁 ○编辑 姚问
4日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多位专家向上证报记者表示,《退市意见》将上市公司被赋予主动退市选择权,说明选择退市的公司不能与坏公司直接画等号。中国股市传统的“退市=坏事”旧观念要改变了。
退市公司并不都是坏公司
《退市意见》首先将主动退市情形进行了说明,并针对主动退市的特殊性,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退市”也将成为市场化、常态化,并与国际市场接轨,使其成为上市公司自主决策时选择的一种权利。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表示,从公布的主动退市公司情形来看,选择退市的公司并不能一概而论都是坏公司,中国股市传统的“退市=坏事”旧观念要改变了。
汤欣说,目前沪深两家交易所上市公司群体存在不同特点,其中包括了盈利能力较强和盈利能力一般的公司;反过来说,并不是所有好的公司都选择了上市,还有一些行业龙头企业也选择了海外上市甚至暂不上市。
“而选择退市的公司,有些则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决定的。”汤欣表示,例如大股东存在合并、收购资源整合需要,股价在某个时间点上低于公司价值,或者公司认为合规成本过高,以及选择更换上市地交易所需要一定时间内稳定股价等,在这个阶段可能会与上市要求有不达标的时候,公司就存在退市的需要。
在独立财经评论员侯宁看来,选择退市的公司也有可能是因为交易活跃度不高,或与上市要求暂不达标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并不能够作为评判公司好与坏的依据。《退市意见》首先确定了自主退市的地位,更多的是反映了监管层起主动引导的作用,引导上市企业可以选择自主退市权利。
“在中国股市,强制退市是很难得的事情,主动退市则是一个引导性的提法,自主选择退市有时对公司的发展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以后也将成为一个习惯。”侯宁表示。
事实上,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是正常的市场现象。从境外成熟市场情况看,既包括公司主动退市,也包括依法强制的退市。上市公司退市与否并不是评判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而健全完善退市制度,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有利于上市公司自主确定并实施发展战略,提升公司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
退市并非“一退了之”
从《退市意见》中可以看到,还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并强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也是退市工作的重中之重。”
汤欣表示,监管层对公司在退市时,考虑到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虽然此次《退市意见》有配套措施推出,但在退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还要从严监管,防止退市公司趁机通过压低股价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退市是一把‘双刃剑’,作为惩戒措施对于出现违法行为的已上市公司,退市并非是简单让其一退了之。”汤欣认为,而是要做到适当切割;例如上市公司是造假上市、骗取公开发行和上市资格,包括其他情况适合以退市方式进行作为逃避惩戒的,可以考虑从严处理;如果退市企业大股东或者董事高管进行通过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股东本身进行惩戒,不能简单让全体股东来承担违法后果。
《退市意见》将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进行了差异化安排,使“退市”今后成为市场化、常态化,并与国际市场接轨。在侯宁看来,这也是在参照国外证券市场经验的情况制度下作出的。一些公司选择主动退市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中国股市要“为有源头活水来”,要把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结合起来。
对于还需要哪些配套措施出台配合,侯宁认为,一是需要通过修改《证券法》更加严厉惩戒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要严惩虚假、造假上市行为。“更希望股市T+0的推出。股市将一些公司赶出去,也要将一些好公司请进来,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因为它们更能直接反映经济发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