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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布新版公募基金运作办法
    2014-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条文修改重点体现四方面内容,包括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基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基金运作;以及进一步拓宽行业创新空间

      ⊙记者 王宁 ○编辑 孙忠`

      

      昨日证监会发布了重新制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全文见9版),并规定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据了解,此次制定的公募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准确把握新《基金法》对公募基金产品注册制的精神实质,进一步规范基金运作和进一步拓宽行业创新空间四个方面。

      在昨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说,《运作办法》作为新《基金法》重要的配套法规,是基金募集、申购赎回、投资、收益分配、持有人大会等环节须普遍遵守的业务规范;制订的指导思想主要遵循了“加强监管、放松管制”原则:

      一是坚持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公开披露、独立运作、严格监管”的制度优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真正落实简政放权与监管转型的要求,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贯彻落实基金产品注册制,充分激发市场机构产品创新活力。

      邓舸介绍,《运作办法》条文修改重点体现四方面内容:一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始终;二是准确把握新《基金法》对公募基金产品注册制的精神实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推进基金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三是进一步规范基金运作,着力解决当前的一些突出问题,防范系统性风险;四是适应今后一段时期行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行业创新空间。

      此次《运作办法》的主要亮点是在按照新《基金法》要求下,将公募基金产品的审查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邓舸透露,结合《运作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在后续监管中将主要从以下方面落实基金注册制:

      一是调整监管理念,将产品审查转向以保护投资者为导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注册审查以契约合规、风险充分揭示为基础,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突出有效信息的披露,强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注重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确保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二是调整监管方式,减少对微观活动的干预,释放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支持市场主体围绕客户需求自主设计发行公募基金,支持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绑定的费率结构,不限制产品发行数量,不人为调控审查节奏,不干预产品发行时间。

      三是优化许可程序,建立标准明确、运作规范、制约有效的公募基金注册审查制度。建立产品电子审查系统,提高审查效率。对成熟产品实行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的简易程序。及时向市场公示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审查结果,提高监管透明度。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放而不乱、活而有序的新机制。有效利用交易所一线监控以及独立第三方托管机制,辅以风险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基金违规行为,建立注册许可与日常监管执法的联动机制,提高违规失信成本。

      邓舸表示,以上监管思路与措施将体现在《运作办法》修订及后续的产品注册与监管中,目标是在激发市场活力同时,提升公募基金行业的合规诚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