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4-048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7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27日下午15:00至2014年7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侨城侨城东路2002号深圳博林诺富特酒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锂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4年7月1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634,445,6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2859%。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4,077,3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095%。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3人,代表股份638,523,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954%。
3、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借款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飞来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田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乌鲁木齐水滴石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3,605,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9%;反对1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3%;弃权1,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3,605,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9%; 反对1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3%;弃权1,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38,409,3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1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弃权1,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7,821,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7 %; 反对1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0%;弃权1,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的核实情况予以说明。监事会经过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的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述议案详情请参见2014年7月10日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会议决议公告》和《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晓东、梁煜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