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4-028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的金额:18,570,189.6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收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云民商初字第1004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诉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五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其中:第三被告(本公司)持有第一被告25%的股权。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2年4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1022012041001《贵阳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融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贰仟万元,用于杨山煤矿30万吨/年生产能力技术改造,借款期限从2012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止,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施行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5%,按季结息,第一被告分十二期还款,从2014年4月起每月归还180万元本金给原告。双方还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现借款虽未全部到期,但第一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归还本金及利息,且第一被告因重大经济纠纷已被他人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借款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之约定,第一被告不按约定归还本息、被诉讼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根据第九条违约责任9.3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本息全部到期,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偿付全部借款本息。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均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对第一被告的投资不到位。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一被告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2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370,189.66元(暂算至2014年7月1日),剩余利、罚息、复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判令第一被告的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第一被告在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涉及的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