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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4-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0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7月31日14:30在诸暨市迎宾路2号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二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魏浙强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2014年7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15:00至2014年7月31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8名,代表股份95,293,3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97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28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935%;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列席现场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5,292,080股,反对1,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86%。

      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份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1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7月30日,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股份”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戚建萍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戚建萍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2014】10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2013年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通过占用应收票据和铜材贸易款等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宏磊股份未在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事实进行披露。作为本次事件的主要决策人、操纵者,宏磊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女士对上述违法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认定戚建萍为不适当人选,在宏磊股份做出免除其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职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宏磊股份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戚建萍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书面报告。

      公司及当事人服从浙江证监局决定,接受行政监管措施,对违规行为向监管机构表示检讨,向广大中小投资者表示歉意。并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