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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自贸区
    保险监管制度改革起步
    2014-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黄蕾 ○编辑 枫林

      

      上海保监局昨日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这意味着上海自贸区保险监管制度重大改革开始起步。

      《办法》的出台既是落实保监会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政策、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举措,又是上海保监局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运用负面清单方式创新监管制度的一项制度创新。通过行政审批事项的简化,为保险机构和险企高管在自贸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作为创新举措之一,《办法》明确了实施备案管理制的具体内容,简化机构准入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今后,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地址变更以及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均由事前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这是上海保监局首次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备案制管理。

      简政放权是贯穿该《办法》的主线。据介绍,创新性的简化备案材料要求,正在为自贸试验区的机构准入和高管人员准入真正打开绿色通道。对备案事项的材料作出精简,将自贸试验区内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材料由11份精简为7份,将自贸试验区分支机构地址变更的备案材料由原有6份精简为4份,将自贸试验区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备案材料由原有9份精简为5份。此举强化了保险公司自行内部审核的重要性,淡出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身影。

      与此同时,提高监管办理时效,压缩备案及颁证流程也是《办法》实施的一大亮点。以往行政许可审批时限均为20个工作日,新办法把这个时间长度缩短到了自收齐备案材料3个工作日内。

      《办法》体现了监管重点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的思路。传统的保险监管是以机构为主的静态监管,通过把好前段保险机构和高管的准入关,为保险市场的发展甄别、引入健康的个体。而现代的保险监管是以功能为主的动态监管,更加注重市场风险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

      上海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代表上海自贸试验区监管制度体系构建迈出重要一步,也标志着匹配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风险特点的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和报表报告制度的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