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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宜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不超过7760万元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4-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4-041号

      债券代码:123002 债券简称:09东华债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宜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不超过7760万元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信宜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担保人: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760万元。

      ● 本次事项仅为本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并且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对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担保事项做出授权。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宜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76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物及保证担保。该笔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按贷款年基准利率6.00%上浮不超过2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信宜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本公司占100%股权。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 倍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14 层以下、单跨跨度24 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 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3)建筑面积6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装修装饰工程, 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水泥、钢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0万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信宜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31,479,938.57元,净资产为130,383,838.85元。资产负责率未超过70%。

      三、董事会意见

      上述授权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截止2013年12月31日,信宜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31,479,938.57元,净资产为130,383,838.85元。资产负责率未超过70%。同时,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年度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做出授权,本次担保事项也属于上述授权范围之内,因此本次担保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4年7月31日,公司累计对信宜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760万元。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9,591万元。除公司为购买本公司所开发的益丰花园项目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的1亿元人民币的按揭贷款担保外,其余全部是对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因本次借款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信宜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贷款到期续贷。因此加上此次担保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仍为人民币39,591万元。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0日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4-042号

      债券代码:123002 债券简称:09东华债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8日以电话通知与书面送达相结合的方式发出,2014年8月20日下午15:00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正式在公司董事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九名,实到九名;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关于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法律顾问和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见证律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在过去一年中为公司提供了合规的法律服务。本公司董事会决定继续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4年度法律顾问和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的见证律师,聘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其相关费用。

      三、《关于向广州汇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委托借款不超过5000万元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广州汇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汇稳投资”)申请委托借款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汇稳投资通过委托银行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昌银行”)发放该笔贷款并与公司及其关联方签署本次贷款的相关合同。上述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不超过9.5%,公司以全资子公司三门峡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陕州路中段南侧45,398.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陕国用【2012】第015号)及位于陕州大道天鹅湾社区54,955.2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陕国用【2010】第029号)作为贷款抵押物,并由公司关联方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杨树葵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宜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不超过776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信宜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拟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不超过7760万元,期限1年,借款利率按年基准利率6.00%上浮不超过20%,由公司提供抵押物及保证担保。

      信宜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本公司占100%股权。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 倍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14 层以下、单跨跨度24 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 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装修装饰工程, 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水泥、钢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0万元。

      五、《关于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经济合作社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民委员会签订<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城中村改造合作意向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经济合作社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民委员会签订《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城中村改造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合作意向书”),并在董事会的相关权限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就该城中村改造项目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经济合作社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城中村”改造框架协议》以及后续跟进该项目所需开展的有关工作。

      本次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北部的南村镇樟边村辖区范围内。项目分为“旧村用地”和“可调整用地”两部分,目前“旧村用地”为1700亩,东至坑头村,西至龙尾村,南至新水坑、蔡边村,北至梅山村、江南村;“可调整用地”为1100亩(二块用地共2800亩)。其中1700亩“旧村用地”现有建筑物共约80万平方米。

      本次《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城中村改造合作意向书》主要合作意向如下:

      1、上述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为表达合作诚意,在签订《合作意向书》后五日内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作诚意金¥2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该诚意金由甲乙双方共管。并承诺乙方为唯一合作方,签订本《合作意向书》并支付上述诚意金后,甲乙双方须于10天内签订《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城中村”改造框架协议》,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上述协议的,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2000万诚意金,双方合作关系解除。

      2、由于樟边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否能获得批准改造,尚不能确定。对此,甲、乙双方同意,本合作意向书的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自本合作意向书签订之日起计。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额诚意金后,与乙方共同选定并聘请具有相关测量资质的单位对所涉地块内的土地、房屋、人口等进行详查,详查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双方确认详查资料后,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拟定樟边村城中村改造初步规划方案及可行性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有关改造材料后,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并及时就相关内容与乙方进行沟通。乙方应尊重甲方提出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合理修改。在双方对改造方案无原则上分歧的情况下,甲方负责通过村民会议决议,与乙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3、乙方为达成正式合作开发关系而投入的前期费用概由其自行负担。如遇到甲方需要无息退还诚意金给乙方的情形时,乙方应缴清由其负责的费用后,甲方才无息退还诚意金给乙方。

      如后续有重大进展,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