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54(A股) 900934(B股) 编号:临2014-034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A股) 锦江B股(B股)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8月27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35号)。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54(A股) 900934(B股) 编号:临2014-035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A股) 锦江B股(B股)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7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共9人,占董事会成员的100%。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本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将《公司章程》中提及“监事长”的表述修订为“监事会主席”。
具体修订如下:
一、原章程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二、原章程第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现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原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监事长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监事会会议。”
现修改为“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监事会主席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监事会会议。”
上述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54(A股) 900934(B股) 编号:临2014-036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A股) 锦江B股(B股)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弘毅投资基金战略
投资本公司获商务部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收到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转发〈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战略投资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通知》(沪商外资批[2014] 3220号),商务部原则同意本公司向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毅投资基金”)、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酒店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合计20,127.7万股,其中弘毅投资基金、锦江酒店集团分别认购10,000万股、10,127.7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弘毅投资基金和锦江酒店集团将分别占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12.43%和50.32%。批复自签发之日起180日有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