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14-041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下午4:00,地点为天津金泽大酒店。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2014年9月12日。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8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位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志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公司股份137,937,4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03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股份1141240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258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公司股份23,813,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445%。
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乐超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37,886,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2%;反对票5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弃权票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31,114,988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反对票50,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7%;弃权票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建立内部问责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7,897,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反对票3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弃权票5,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31,125,988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6%;反对票34,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弃权票5,00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胜梅、李晶晶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