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002170 证券简称: 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14-40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3、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2日下午14:30开始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粤兴二道10号公司本部会议室
5、主持人:黄培钊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424,733,6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51,553,360股的49.8775%。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424,666,4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51,553,360股的49.869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1,553,360股的0.0079%。
其中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共17名,代表股份36,295,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51,553,360股东4.2622%。
现场会议公司7名董事(独立董事王宋荣请假、独立董事吴玉光请假)、3名监事出席了会议,3名高级管理人员、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选举何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424,727,78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36,289,1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表决结果当选。
1.2、选举王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424,678,27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36,239,5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3%;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表决结果当选。
1.3、选举王晓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424,770,28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8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36,331,6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008%;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表决结果当选。
独立董事何晴女士、王克先生和王晓玲女士任期自2014年9月12日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