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公告
证券简称:*ST国创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4—057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自2014年9月23日起,将搬迁至新办公场所,现将新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地 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E区九栋十九层四号
邮 编:550002
联系电话:0851—5973347
传 真:0851—5973347
电子信箱:gcny600145@163.com
特此公告。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简称:*ST国创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4—058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9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提请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56),全面清查公司负债(或有负债)情况。现将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 涉及诉讼事项
(一)基本情况
原告:常熟市金海岸针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二: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7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剑云)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帝普上海分公司)开具付款人为帝普上海分公司、收款人为苏州隆达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出票金额为21,0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2月17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同日,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能源)向隆达公司出具担保函,当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支付或出现退票等情况时,国创能源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隆达公司收到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常熟市金海岸针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
2012年8月24日,帝普上海分公司与隆达公司订立《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订立的两份贸易合同总金额为83,375,000元;帝普上海分公司以半年期商业承兑汇票41,687,500元作为支付;国创能源为帝普上海分公司开出的商票作到期承兑担保;隆达公司负责在其授信银行实施商票贴现,融资金额不低于40,000,000元;融资周期不低于一年。
2012年10月18日,帝普上海分公司业务经理徐某至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报案,反映隆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征义称有银行授信40,000,000元,让帝普上海分公司开40,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担保给沈征义,沈征义答应在9月份银行贷款下来后,可以将钱划至帝普上海分公司帐上,9月后沈征义失踪,发现当初的银行授信是假的。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接报后,处理结果为案件属上海静安经侦支队管辖,未予立案。后向静安公安报案,仍未予立案。
2012年12月15日,隆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征义向国创能源出具承诺函,表示隆达公司收到国创能源贸易货款预付的商业承兑汇票5张,总金额73,187,500,商票编号:20309343、20309344、20309337、20309332、20309342,现隆达公司承诺该商票对应的贸易合作终止,上述商票不作为其他用途全部退还,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律承担由上述商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同时国创能源公司随时有权单方面对上述商票行使保护自身利益的所有措施。
2013年2月19日,金海岸公司持隆达公司转让的汇票向银行申请兑付未果,银行拒付理由:因帝普上海分公司已在公安局备案登记,对收款人为隆达公司的商票不予付款。金海岸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请求:
1、 被告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款21,000,000元;
2、 被告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法人连带责任;
3、 被告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判决情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 被告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金海岸针纺织有限公司票款人民币21,000,000元;
2、 被告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3、 被告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6,8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以上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没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沈剑锋等14名申请人仲裁案进展情况
沈剑锋等14名申请人(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5日、2014年7月8日披露的2014-46号公告《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4-47号公告《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在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445万元的财产。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在评估上述事件对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将积极应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上诉等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书
2、沈剑锋等14名申请人的民事裁定书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