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4-8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4日召开本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有关本次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14日(星期二)上午10: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3日—2014年10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陈曙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131,451,66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为122,754,597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45.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52,053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出席本次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为8,697,065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10.86%。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343,993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1,451,6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1,451,6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1,451,6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审议《关于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1,382,7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4,275,0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7%;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1,451,6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