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郑康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小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晓云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7,961,401,167.33 | 7,803,283,696.00 | 2.0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2,078,009,469.68 | 2,236,808,854.06 | -7.10% | |||
本报告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34,909,671.86 | 636.30% | 72,261,788.51 | 323.8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61,848,591.79 | -102.51% | -158,799,384.38 | -106.55%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61,767,680.13 | 252.41% | -156,753,646.02 | 201.79%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286,256,435.27 | -14.26%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3 | -102.06% | -0.60 | -105.47%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3 | -102.06% | -0.60 | -105.47%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93% | -101.32% | -7.36% | -103.43%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6,150.67 | 主要为处置报废固定资产利得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3,400,883.41 | 主要为计提违约金等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1,348,994.38 | |
合计 | -2,045,738.36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21,032 | |||||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13.70% | 36,317,030 | 0 | 质押 | 36,312,000 |
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5.07% | 13,450,144 | 0 | 质押 | 13,439,010 |
鍾志強 | 境外自然人 | 3.72% | 9,858,713 | 0 | ||
BOCI SECURITIES LIMITED | 境外法人 | 3.26% | 8,635,782 | 0 | ||
皇庭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1.84% | 4,876,626 | 0 | 质押 | 4,173,300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 | 其他 | 1.00% | 2,640,000 | 0 | ||
陈述 | 境内自然人 | 0.97% | 2,579,193 | 0 | ||
曾海星 | 境内自然人 | 0.97% | 2,578,458 | 0 | ||
CREDIT SUISSE AG HONG KONG BRANCH | 境外法人 | 0.72% | 1,918,489 | 0 | ||
上海香港万国证券 | 境外法人 | 0.69% | 1,841,302 | 0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 | 36,317,030 | 境内上市外资股 | 36,317,030 | |||
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3,450,144 | 人民币普通股 | 13,450,144 | |||
鍾志強 | 9,858,713 | 境内上市外资股 | 9,858,713 | |||
BOCI SECURITIES LIMITED | 8,635,782 | 境内上市外资股 | 8,635,782 | |||
皇庭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4,876,626 | 境内上市外资股 | 4,876,626 |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 | 2,64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640,000 | |||
陈述 | 2,579,193 | 境内上市外资股 | 2,579,193 | |||
曾海星 | 2,578,458 | 境内上市外资股 | 2,578,458 | |||
CREDIT SUISSE AG HONG KONG BRANCH | 1,918,489 | 境内上市外资股 | 1,918,489 | |||
上海香港万国证券 | 1,841,302 | 境内上市外资股 | 1,841,302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经本公司问询,公司董事长郑康豪先生、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皇庭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5,329,61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87%。钟志强和陈述、曾海星、谭观强及赵崇岳为一致行动人,截止2014年9月30日止共持有公司B股16,855,0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8%。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无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资 产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变动比率 | 变动原因 |
应付账款 | 108,983,214.00 | 350,937,897.87 | -68.95% | 主要是皇庭广场工程已完工,支付部分工程款所致。 |
其他应付款 | 979,472,395.09 | 571,826,282.57 | 71.29% | 主要是向大股东借款弥补资金短缺所致。 |
营业收入 | 72,261,788.51 | 17,050,219.72 | 323.82% | 主要是皇庭广场开业收入、运营成本和税金等增加所致。 |
营业成本 | 46,275,615.97 | 14,155,356.93 | 226.91%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2,528,195.37 | 554,545.66 | 355.90% | |
销售费用 | 13,216,729.56 | 8,488,265.87 | 55.71% | 主要是皇庭广场招商及广告费增加所致。 |
财务费用 | 215,401,628.58 | 40,643,804.12 | 429.97% | 主要是皇庭广场完工后停止利息资本化及借款增加所致。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7,641,223.65 | 539,301.00 | -18205.14% | 主要是支付皇庭广场装修补贴支出所致。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皇庭国商购物广场(以下简称“皇庭广场”)进展
本报告期内,皇庭广场运营渐趋良性发展,随着H&M、外婆家餐饮等店铺的盛大开业,皇庭广场的人气及销售额稳步提升。截止2014年9月30日,皇庭广场全部楼层招商合计可确定商户的面积 (含签定合同、意向书以及洽谈完成待签协议等情形)约占皇庭广场可出租面积的比例约为83%,其中已签合同商户面积约占皇庭广场可出租面积的比例约为75%,开业率约为54%。皇庭广场进一步发挥宽阔中庭优势,定期策划举办市场推广活动,包括七夕特别策划、皇庭招商答谢会、H&M艺术恤、大型美食节等,皇庭广场的知名度及品牌效应均有提升。
2、公司目前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于2014年9月26日召开了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并获得通过,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后续的信息披露工作。
重要事项概述 | 披露日期 |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
融发公司诉雅豪园股权纠纷案:原告融发公司曾于2011年10月就被告深圳市雅豪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融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融发公司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鉴于657号判决书中认定:融发公司主张的地块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4万多平方米土地,属于应剥离的土地,但由于该条款约定无效,法院认为融发公司应因股权转让合同部分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故融发公司再次向龙岗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诉讼请求概要:1、判令被告立即折价补偿原告人民币1100万元(具体以评估金额为准);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其中原告投入资金及利息损失暂计为人民币400万元,原告投入人力及原告预期利益损失暂定为人民币1100万元)等请求。 | 2011年10月26日 | 2011-37 |
2012年02月22日 | 2012-07 | |
2012年12月12日 | 2012-68 | |
2013年04月20日 | 2013-07 | |
东方置地公司诉融发公司占有物返还案件:本案起因主要系上述融发公司起诉雅豪园股权纠纷案引起。 2013年8月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因上述第657号判决书认定:“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合同约定的剥离资产的条款无效”为由向龙岗法院起诉融发公司,对方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河路的榭丽花园z7栋商住楼;2、本案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河路榭丽花园Z7栋商住楼;如事实上无法或者不能返还,则判令被告按房产现值折价赔偿给原告(暂计为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金额以法院对上述房产现值的评估金额为准)"。 | 2013年08月24日 | 2013-30 |
融发公司收到了杨某等十人就皇庭广场内部认购商铺事项因另一诉讼请求向法院起诉融发公司、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撤销权纠纷的诉讼文书。诉讼请求概况: (1)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关于皇庭广场的“深地合字(2002)9005 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一补充协议书》第一条“限整体转让,不得分割办理房产证”约定内容无效;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在审理期间,原告变更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深地合字(2002)9005 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一补充协议书》第一条“限整体转让,不得分割办理房产证”约定。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是驳回杨某等十人的诉讼请求,后杨某等六人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2012年09月05日 | 2012-53 |
2014年02月22日 | 2014-06 | |
2014年09月17日 | 2014-48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郑康豪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60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收购而持有的百利亚太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60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收购间接持有的深国商股份。 | 2010年08月06日 | 60个月 | 严格履行承诺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 | 无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接待时间 | 接待地点 | 接待方式 | 接待对象类型 | 接待对象 |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
2014年09月15日 | 公司会议室 | 实地调研 | 机构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行业高级分析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 公司近期经营情况、皇庭广场租金收取情况等。 |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深国商、深国商B 公告编号:2014-55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二○一四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二○一四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以通讯方式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有:郑康豪董事长、陈小海董事、张建民董事、陈勇董事、曾永明董事、谢汝煊独立董事、孙昌兴独立董事、熊楚熊独立董事。公司应出席董事八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八人。会议由郑康豪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二〇一四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议案表决情况:8人赞成,0人反对,0人弃权。
二、关于审议《关于拟同意融发公司与华融资产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的议案》;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于2014年向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信托”)借款总额人民币12亿元,其中 4亿元借款本金的借款期限为6个月,融发公司已偿还2亿元,尚剩余2亿元借款。经融发公司、西部信托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协商,西部信托拟将该笔应偿还的本金余额2亿元对应的债权转给华融资产,融发公司拟与华融资产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约定的债权期限延长24个月。主要内容如下:
1、重组金额(本金):人民币2亿元;
2、重组收益(利率):以每年360天为基数,年收益率10.8%为重组收益率,同时需支付600万元财务顾问费;
3、重组期限(借款期限):自华融资产与西部信托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债权转让日起24个月,可以提前还款;
4、担保方式:融发公司以皇庭国商购物广场项目房产证提供抵押担保;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郑康豪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议案表决情况:8人赞成,0人反对,0人弃权。
备查文件1、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深国商、深国商B 公告编号:2014-56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