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梅雁吉祥 证券编码:600868 编号:2014-027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温增勇主持,全体8名董事参与投票表决。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以电邮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二、通过了关于对广发证券股权纠纷案件申请再审或抗诉的决议。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2014年6月27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深圳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当事人关于广发证券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详见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公司委托代理本案二审诉讼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符合进入再审程序的条件,建议公司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或视情况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公司董事会讨论研究后决定对广发证券股权纠纷案提出申请再审或抗诉。
公司将视该案件的具体进展及时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三、通过了关于委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再审或抗诉的决议。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鉴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在为本公司代理广发证券股权纠纷二审过程中,对该案件的案情、证据较为熟悉,公司董事会决定继续委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的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参加听证、代理再审诉讼,参加庭审、调解等事项。委托方式为全面风险代理,在案件再审胜诉或和解并实际执行到账前,公司无须支付代理费。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