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4-028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通讯方式通知,于2014年10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会议由董事长郑树昌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 “关于同意子公司内蒙古汇通能源卓资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维斯塔斯风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签订《风力发电设备和服务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1、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合同标的:维斯塔斯风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斯塔斯(中国)”或“卖方”)为我公司子公司内蒙古汇通能源卓资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资风电”或“买方”)提供26台V80-2.0MW维斯塔斯风力发电机组、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设备及两年质保服务,用于公司汇通能源卓资巴音锡勒风电场二期建设,以及相关运维服务。
合同金额:人民币226,200,000.00元。
我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卓资风电,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6亿元,注册地址:卓资县卓镇新区人民南路路东,经营范围主要为:电力生产与销售;风力发电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风电项目的投资与管理。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维斯塔斯(中国),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3,364万美元,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西区新兴路9号,经营范围主要为:组装及制造风力发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包括叶片、机舱、塔身、控制系统;进出口、批发、零售(不设店铺)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同类产品;提供与安装、维修和维护风力发电设备和风力发电站建设相关的服务,及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我公司汇通能源卓资巴音锡勒风电场一期即采用该公司风力发电设备。
2、协议主要条款
付款方式及安排:卓资风电通过电汇方式分四期支付维斯塔斯(中国)设备采购及服务款项。第一期,卓资风电付清合同预付款总计人民币27,660,000元;第二期,卓资风电付清进度款共计人民币70,592,000元;第三期,卓资风电付清设备发货款共计人民币105,888,000元;第四期,预验收或者视同预验收款共计人民币22,060,000元,在每台风机验收后7日内分别支付。
供货进度:按照合同规定安排交货进度和相关服务,所有风机设备、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预计在2015年8月20日前完成交货。
违约责任:在买方对卖方(或卖方对买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或卖方可向买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以说明违约的性质,并要求卖方对买方(或要求买方对卖方)违约进行补救。如果卖方(或买方)未在收到此通知后的十四日内开始补救,买方可向卖方(或卖方可向买方)发出终止通知而立即终止合同。
违约补偿金: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终止合同时,对方有权得到合同价中由于合同的终止而未能实现部分的25%的金额作为合同终止补偿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授权米展成先生签署上述合同及与上述合同相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米展成先生签署上述合同及与上述合同相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报备文件
(一)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