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简称:*ST国创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4—062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收到刘芳、李自茂、程宁等起诉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
(一)刘芳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原告:刘芳
被告: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次简称“上海优道”)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分起设立上海富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吸纳申请人为有限合伙人入伙。申请人与上海优道签订了两份协议书,一份是《认购协议书》,刘芳认购了300万元;另一份是《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至申请人实际缴付出资时起1年期限届满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上海优道受让申请人在上海富义投资管理中心的有限合伙份额及年收益率。
根据起诉材料,公司原董事长周剑云代表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投资者发表书面声明称,投资者对其非公开发行定增股票项目的投资,被告将在一年期满之后协助相关资产管理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溢价回购。现一年期满,原告的投资没有被溢价回购,据此,原告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溢价回购原告300万元投资款及收益的协助义务;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李自茂合伙协议纠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3月,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优道”)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上海纯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用途为“认购国创能源(600145)定向增发股份”,吸纳原告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原告与上海优道签订了《优盈1号国创能源定向增发投资基金(II期)认购合同》。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人民币600万元。2013年1月,公司原董事长周剑云代表公司与上海优道签订了《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等协议。按照合同募集说明书规定,深圳市华阳经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募资的优先级客户资金、资金占用期的资金占用费返还以及1年投资期限届满时的募集资金本金和预期收益返还提供收益差额补足担保。
在认购合同到期后,原告以上海优道未履行认购协议等协议约定,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决上海优道、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纯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支付原告在上海纯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份额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预期年化收益1,105,000元;
(2)判决深圳市华阳经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决上述被告承担律师费71,050元和本案诉讼费。
(三)程宁合伙协议纠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3月,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优道”)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上海纯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用途为“认购国创能源(600145)定向增发股份”,吸纳原告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原告与上海优道签订了《优盈1号国创能源定向增发投资基金(II期)认购合同》。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人民币600万元。2013年1月,公司原董事长周剑云代表公司与上海优道签订了《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等协议。按照合同募集说明书规定,深圳市华阳经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募资的优先级客户资金、资金占用期的资金占用费返还以及1年投资期限届满时的募集资金本金和预期收益返还提供收益差额补足担保。
在认购合同到期后,原告以上海优道未履行认购协议等协议约定,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决上海优道、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纯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支付原告在上海纯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份额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预期年化收益78万元;
(2)判决深圳市华阳经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决上述被告承担律师费6万元元和本案诉讼费。
(四)陈燕合伙协议纠纷案
1、基本情况
原告:陈燕
被告(一):上海苪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二):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诉讼材料,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了被告一上海苪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一发行了“优盈1号国创能源定向增发投资基金2期”理财产品。2013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一认购了该项目产品并签署了认购合同,认购资金15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一将从原告等处募集的资金转入被告二账户。2014年3月22日,被告二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定向增发项目终止审查。原告要求被告一返还资金,被告一以募集资金已划给被告二为由拒绝还款。原告因此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返还原告认购资金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
被告(一):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省富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登升
被告(四):周艳婷
被告(五):王金山
被告(六):福州汇恒进出口有限公司
原告称被告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富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广通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标的物为电煤。富广通公司依约履行交货义务后,国创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向被告富广通公司出具《收货单》,确认收妥电煤31000吨,总价为1767万元,并向富广通公司开具编号为00555202至005552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金额共计1767万元。故富广通公司对国创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2012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富广通公司签订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原告作为保理商在富广通公司将商务合同项下对国创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的基础上,向被告富广通公司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该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富广通公司将其对国创公司的金额为1767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国创公司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国创公司确认收悉通知,出具了《回执》,承诺在2013年4月23日将上述《煤炭买卖合同》及编号为00555202至005552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下应收账款1767万元支付至被告富广通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保理收款专户。2012年10月30日,原告为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向富广通公司支付了保理预付款140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23日。
2011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郑登升、被告周艳婷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约定郑登升、周艳婷为富广通公司向原告申请办理发放贷款、开立信用证、国内保理及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在2011年9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合同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2012年10月30日,原告与王金山、福州汇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恒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王金山、汇恒公司为富广通公司向原告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在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至9月25日期间签订的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应收账款债权于2013年4月23日到期后,被告国创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被告富广通公司也未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承担付款义务。被告汇恒公司先后为被告富广通公司代偿保理预付款及利息共1253万元,但也未能清偿全部债务。原告据此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被告国创公司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2167145.30元。
(2)被告富广通公司应在保理预付款1733607.83元及利息157300.10元范围内对被告国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责任,向原告返还上述保理预付款及利息。
(3)被告郑登升、周艳婷、王金山、汇恒公司为被告富广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3、一审判决结果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4)马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偿还应收账款2167145.30元。
(2)被告福建省富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在保理预付款1733607.83元及利息157300.10元范围内对被告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责任,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返还上述保理预付款及利息。被告郑登升、周艳婷、王金山、福州汇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富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2900万元为限)。
(3)被告福建省富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完成应收账款回购义务或被告郑登升、周艳婷、王金山、福州汇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享有的与之相应的对被告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转回至被告福建省富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免除被告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此笔应收账款债权向原告的偿还责任。
(4)被告郑登升、周艳婷、王金山、福州汇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富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4137.00元,由诸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居间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清波
被告二: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1年5月10日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提供居间服务,服务内容为2011年5月9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原告应促成被告一与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借款期限为90天、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0%的借款合同。双方对居间服务报酬的约定为300万元,被告二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共同签署了该居间合同。(上述借款涉及诉讼事项详见于2014年7月30日披露的编号为2014-054号公告)
2011年5月19日,贷款人向被告一发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全部业务,被告一未支付原告任何居间服务报酬,据此,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报酬300万元人民币;
(2)判决被告二就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以上诉讼,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上述案件中,涉及上海优道有关的融资案件已构成刑事案件,公司原董事长也因上述上海优道的融资事件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处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以上案件的民事起诉状;
2、以上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证券简称:*ST国创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4—063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
及债权申报有关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诉讼情况进行清理的议案》,要求管理层对公司诉讼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告编号:2014-028)。2014年9月5日,公司又发布了《关于提请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56),全面清查公司负债(或有负债)情况。现将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债权申报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涉及的诉讼、债务(或有负债)情况
序号 | 纠纷类型 | 原告 | 第一被告 | 其他被告 | 涉及金额 |
1 | 合伙协议纠纷 | 李自茂 | 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国创能源、上海纯优投资中心等 | 710.5万元 |
2 | 合伙协议纠纷 | 程宁 | 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国创能源、上海纯优投资中心等 | 678万元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邢爱军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周剑云 | 11,513,052元 |
4 |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 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 | 成清波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900万元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167,145.3元 | |
6 | 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伟凡 | 5000万元 |
7 | 合伙协议纠纷 | 刘芳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00万元 | |
8 | 合伙协议纠纷 | 陈燕 | 上海芮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50万元 |
9 | 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19,792,544.62元 |
10 | 票据担保纠纷 | 常熟市金海岸纺织有限公司 | 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100万元 |
11 | 借款合同担保纠纷 |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 | 王强、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 3400万元 |
12 | 合伙协议纠纷 | 沈剑锋等14名投资者 | 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 2445万元 |
13 | 财务合同 | 上海成章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500万元 | |
14 | 居间合同 | 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成清波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00万元 |
序号 | 债权申报 | 债权人 | 债务人 | 其他债务人 | 申报金额 |
1 | 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6932万元 |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发布公告申报债权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但公司并不能确定截止本公告日是否尚有未申报的债权。上述公司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并不是公司所要承担责任的实际金额,也不是公司最终的债务(或有负债)金额。因上述诉讼中有的诉讼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有的诉讼案件涉及担保事项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所以公司最终所要承担的债务要以国家司法机关的判定为准。公司将继续根据相关诉讼事项及债权申报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