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国《信息公开法》,公民可以要求政府部门提供非保密信息,政府不得无理拒绝。但2008年,美国证交会拒绝了56项此类申请,理由是证交会没有请求的“相应”文件,而在去年,更拒绝了63项请求。
□朱伟一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教授有个理论:资产管理人若能提供稳定回报,恰恰是问题所在,庞氏骗局大盗麦道夫当初提供的是理财服务,当初也有稳定的回报。杰克逊教授大胆设想后还得小心求证,这就需要数据支持,所以他向美国证交会索要资产顾问在证交会登记时所披露的相关信息。按照美国《投资顾问法》(The Investment Advisor Act),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都属于从事理财业务的投资顾问,必须在证交会登记并披露相关信息,其内容包括所管理的资产、收取的费用、所有权、客户、利益冲突以及惩戒记录等等。杰克逊教授去年12月提出请求。按照法律规定,证交会理应在20天内答复,但杰克逊教授40天后才收到答复,而且他的请求被拒绝了。
按照美国《信息公开法》,公民可以要求政府部门提供非保密信息,政府不得无理拒绝。但该法又为政府机构网开一面:若政府部门没有请求“相应”的文件,则可拒绝提供材料。是的,没有相应文件,如何提供?但问题是,除非申请人能证明“相应”文件确实存在,不然政府部门就可轻而易举地回绝申请人。
杰克逊教授恰好知道有相应文件存在,而且他有铁证。证交会中层官员利用相关的数据写文章;不是写给领导决策用的内部参考材料,而是以个人名义发表的学术文章,而且洋洋得意地宣称,他们所用的材料并不对外公开:“这些数据无法公开获得,据我们所知,没有其他研究人员研究过这些数据。”美国证交会的这些人就是如此有恃无恐。除杰克逊教授之外,索取信息申请被打回的还大有人在。2008年,美国证交会拒绝了56项申请,理由是证交会没有请求的“相应”文件,而在去年,更拒绝了63项请求。
杰克逊教授不服,致函证交会首席督察官投诉。证交会换了个策略,答复说“相应”材料太多,提供材料工作负担过重,最早也要到2015年12月才能提供相关材料。杰克逊教授义愤填膺,再度致函投诉。这次是致证交会首席信息公开官并愤怒谴责:“你的同事之所以就请求拖延,与他们说的理由毫无任何关系。相反,他们的做法是证交会的一贯做法,证交会首席督察官和联邦法院已经一再批评这种做法,称其是假定……有理由不提供信息,而不是像《信息公开法》所要求的那样进行披露。”
杰克逊教授的批评言过其实了,或说偷换概念了;证交会并没有公然违反联邦法院的判例规则:美国联邦法院只是要求,假定所有信息是公开的,除非相关政府部门能证明该信息不可公开。证交会并没有称杰克逊教授所要求的信息不可公开或要求杰克逊教授证明此类信息是公开的,证交会是说没有请求的“相应”信息,即证交会并没有杰克逊教授所要求的材料。还必须承认,就披露对象而言,证券法所要求的披露分为向证券监管机构披露及向公众披露两大类。向监管机构披露的材料是否可向公众披露,向杰克逊教授披露是否等同于向公众披露,相关答案还需一事一议。但证交会官员利用非公开信息撰写论文公开发表,被杰克逊教授抓住了小辫子。
无疑,美国证交会这种实际上是隐瞒其掌握相关材料的情况的做法十分恶劣,类似做法若在商业活动中早就构成了欺诈。其实,仔细想想也并不奇怪。美国会爆发2008年那样海啸般的金融大危机,而各路金融大盗能兴高采烈地奔走于殿堂之上,早就说明美国金融监管存在多大的问题,证交会存在多大问题。
不过但也有美国学者不这样看。由戴维·拉特纳(David L. Ratner)教授和托马斯·哈森(Thomas Lee Hazen)教授共同编写的《证券法监管》(Securities Regulation),是美国法学院的常用证券法教材,对美国证交会的评价就颇高:成立“60多年后,证交会仍然能够发挥职能,并没有被行业俘虏,没有被官僚机构所拖垮,没有因为重大丑闻而声誉扫地,而且业内外关出于公心而注证券市场的知识分子仍然寄希望于证交会。这本身就是对这一独特监管机构的设计者和使之运行者的颂扬。”在金融危机之前,这本教材这样肯定证交会的,而在金融危机之后,这本教材中仍然这样肯定证交会,而且一字未改,就不免令人十分称奇了。如果美国证交会真是监管得那么好,如何会暴发次贷危机并且引爆全球金融危机?莫非哈森教授过于懒惰,不愿修订其教材?事情怕是没有这么简单。
不管怎么说,在美国学术界,杰克逊教授不太可能是唯一知道证交会丑行的人。但为什么只有杰克逊教授一人跳出来挑战证交会呢?或是说,为什么等到今天才会有杰克逊教授这样的学者人跳出来挑战证交会?这至少表明了一点,在美国证交会背后有很强大的势力在支持他们,证交会不愿公开投资顾问的材料,实际上是在保护某些金融机构,换句话说,这也是在保护麦道夫的同道人。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