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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88 证券简称:中电电机 公告编号:2014-004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58号)核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4.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9,76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3,038.08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721.912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0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6-7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金额(元)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505365532767107,953,120大中型高效节能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10-653501040015288100,000,000大中型高效节能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69228722129,600,000大型电机改造项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0401012000000084239,060,000大中型高效节能电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注】中国银行账户金额包含需支付的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齐鲁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齐鲁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齐鲁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齐鲁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齐鲁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公司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泽、敖翔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齐鲁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齐鲁证券。

    6、 公司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清单。

    7、 齐鲁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鲁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齐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齐鲁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齐鲁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齐鲁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