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4-063
债券代码:122036 债券简称:09沪张江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4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12月5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12月9日
●摘牌日:2014年12月9日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009年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2月9日开始支付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8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沪张江。
3、债券代码:122036。
4、发行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6、债券期限: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计息期限为2009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8日。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977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8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9%,在该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计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09年12月9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的12月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3、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4年12月9日
14、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2014年5月,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 《2009年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9%。每手面值1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9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元。
三、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4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12月5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12月9日
3、摘牌日:2014年12月9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至2014年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沪张江”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向其他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对于持有“09沪张江”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9沪张江”(面值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元。
2.对于持有“09沪张江”的合法境外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
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八、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涛路560号8楼
联系人:郭凯、沈定立
电话:021-38959000
传真:021-50800492
2、保荐人(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联系人:胡强
电话:0755-23838663
传真:0755-2583294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