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股东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票解冻并减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中技控股 编号:临2014—109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股东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票解冻并减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控股”或“本公司”)原股东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实业”)所持有本公司28,297,755股股票(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9%)已解冻,并已减持了上述全部股票,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于东宏实业减持事项问询的有关情况
针对此次东宏实业减持中技控股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已协助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东宏实业发函询问。
东宏实业于2014年11月18日复函,称此次东宏实业减持中技控股股票系依据法院的相关《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其作为被执行人,不得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另外,东宏实业对此次强制执行亦不知情,没有违背承诺主动减持。
东宏实业在此次减持之前持有中技控股28,297,755股股票,根据东宏实业提供的相关执行裁定书,依据法院裁定执行的股票总计9,229,531股(含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6,272,112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1,550,771股、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1,406,648股)。此外,东宏实业还被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15,500万元及相关利息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目前东宏实业还未就剩余减持的股票与相对应的执行裁定之间的关系给予解释。
二、东宏实业对于减持事项的有关承诺
2013年11月11日,东宏实业曾公开作出股份锁定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上会师报字(2013)第0958号《审计报告》所涉的保留事项1、保留事项2及上会师报字(2013)第2280号《审计报告》所涉保留事项3及钱建强诉鲍崇宪500万元借款纠纷一案,为解决该等事项对于中技控股的影响,相关方已经出具了相关承诺,为切实保障相关承诺人能够履行承诺,东宏实业承诺:在相关承诺人没有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东宏实业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东宏实业所持有的中技控股的股份。
截至目前,1、保留事项2:中技控股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房产”)为江苏崇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华大酒店”)装潢项目与9家供应商签订了大额建材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983.75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中技控股及中盛房产已取得9家供应商开出的销售发票累计金额为712.62万元,中技控股及中盛房产已累计付款850.74万元。针对中技控股与中盛房产为崇华大酒店装潢项目签订的一系列采购合同,崇华大酒店与中盛房产签订了相应的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共计2,375.16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中盛房产向崇华大酒店累计开具了461.05万元增值税发票,并且崇华大酒店已付清了461.05万元货款。 崇华大酒店于2014年1月3日向中技控股支付了535.10万元,作为崇华大酒店装修项目采购合同的预付货款,以便于中技控股与中盛房产履行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2、钱建强因借贷纠纷起诉本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要求鲍崇宪偿还500万元人民币借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中技控股及东宏实业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1月15日,中技控股收到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崇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鲍崇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钱建强借款400万元;2、东宏实业、中技控股对鲍崇宪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中技控股于2014年1月28日提起上诉,2014年7月3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锡民终字第0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东宏实业、中技控股对鲍崇宪不能清偿上述人民币400万元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经支付完毕。2014年3月26日,钱建强基于前述借款事宜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状,请求:1、鲍崇宪立即偿还借款利息1,961,850元;2、东宏实业、中技控股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目前,钱建强基于前述借款事宜另行起诉的要求鲍崇宪偿还借款利息及东宏实业、中技控股对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正在审理中。
针对东宏实业所作承诺以及上述情形,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东宏实业就公司股票减持情况作出进一步说明,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东宏实业履行承诺义务。
2、公司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原副董事长陈继先生将继续就上述事项履行承诺,避免因此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
本公司将对上述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