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持股份公告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4-046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风华高科自2011年4月27日至2014年12月4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424,944股(减持比例累计为4.0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1,000,000股(减持比例累计为1.25%),2011年6月9日至10日风华高科买入公司股份250,000股(占奥普光电当时总股本的0.31%),风华高科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比例累计为5%。截至公告之日,风华高科仍持有公司11,999,500股,占奥普光电总股本的比例为1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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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1年6月9日至6月10日,风华高科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奥普光电股票250,000股,占奥普光电当时总股本比例为0.31%。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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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风华高科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风华高科曾作出了股份锁定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之股份锁定已于2011年1月15日到期,风华高科减持行为未有违反上述承诺。
风华高科于2011年4月至6月间卖出和买入奥普光电股票,构成了短线交易。风华高科愿意在已上缴短线收益款907,500元的基础上,承诺如下:“一、风华高科承诺将所持有的奥普光电股票11,948,539股自2011年6月10日起按相关法规锁定六个月(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12月10日)。二、风华高科承诺将此次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累计55万股自行锁定十二个月(2011年6月10日至2012年6月10日)。三、风华高科承诺按此次短线交易买入奥普光电股票25万股所涉及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奥普光电给予进一步的经济补偿。” 上述承诺之股份锁定已于2012年6月10日到期,风华高科减持行为未有违反上述承诺。
3、风华高科本次减持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4、风华高科未曾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5、本次减持后,风华高科持股比例为10%,依然属于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6、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2014年12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6日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奥普光电
股票代码: 0023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
通讯地址: 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
邮政编码: 526020
联系电话: 0758-2844724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 2014年12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通过增减持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后,拥有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5%。
五、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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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李泽中
注册资本:670,966,312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07458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441201190379452
组织机构代码: 19037945-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各类型高科技新型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电子材料、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及计算机网络设备。高新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和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按粤外经贸进字[1999]381号文经营)。经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
经营期限:1994年3月23日至长期
主要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风华高科18.25%股权)、深圳市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风华高科5.21%股权,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联系电话:0758-284472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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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最近5年内均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风华高科持有奥普光电1,199.95万股,占奥普光电总股本的比例为10%;另外,风华高科间接持有澳大利亚上市公司Hawthorn Resources Limited(股票代码:HAW)27,607,699股,占HAW总股本的比例为16.12%。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企业经营的资金需求,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及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所持有的奥普光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增减持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奥普光电11,999,500股,占奥普光电总股本的比例为10%。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可能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增持其在奥普光电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奥普光电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2011年4月27日前)持有奥普光电12,000,000股股份,占奥普光电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1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奥普光电股份于2011年1月解除限售后,已累计减持奥普光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424,944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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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11年6月9日至6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奥普光电股票250,000股,占奥普光电当时总股本比例为0.31%。
(2)2012年5月14日,奥普光电向全体股东实施了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5股、并派发现金红利 5.5 元的 201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一日,送转股到帐并上市,奥普光电总股本从 8,000 万股增加至 12,000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送转股上市日持有奥普光电股份15,523,331 股,占奥普光电总股本的比例为12.94%。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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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售的奥普光电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担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14年12月5日)前六个月内,通过深交所以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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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奥普光电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李泽中
签署日期:2014年12月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 风华高科营业执照;
2. 风华高科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风华高科董事会决议。
第九节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深圳证券交易所
2、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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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李泽中
日期:2014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