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31 股票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4-041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独立董事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无异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7日——2014年12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7日15:00至2014年12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方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0名,代表的股份187,233,1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7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85,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7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名,代表股份2,133,1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7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797,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75%;反对4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7,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5934%;反对4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王君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届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795,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4%;反对4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5,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96%;反对4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06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8%。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同意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王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