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豫园债”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商城 公告编号:临2014-034
债券代码:122058 债券简称:10 豫园债
债券代码:122263 债券简称:12 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10豫园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12月22日
由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0年12月22日发行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2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12月22日(“起息日”)至2014年12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豫园债(122058)
3、发行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625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5.9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10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
10、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至2014年每年12月22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
11、付息日:2011年至2014年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登记日:2015年12月22日之前的第6个工作日为本期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
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公司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
13、兑付日:2015年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2014年4月,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跟踪评级,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10豫园债”的票面利率为5.90%。每手“10豫园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9日。
2、本次兑息日:2014年12月2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豫园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文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亮
联 系 人: 邱建敏 周梧栋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方浜中路269号
联系电话: 021-23029999
传 真: 021-23028573
邮 编: 200010
互联网网址:www.yuyuantm.com.cn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 系 人: 汪晓东 王欢
联系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14楼
联系电话: 021-23219625
传 真: 021-63411627
邮 编: 20000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