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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协商转让《国家体育馆场地租赁合同》
    的进展公告
    2014-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2014--141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协商转让《国家体育馆场地租赁合同》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山水文化”)于2014 年12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终止租赁国家体育馆场地进行驻场演出项目并协商转让<国家体育馆场地租赁合同>的议案》,公司同意将《国家体育馆场地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有实力有意愿继续推进演出项目的第三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4—140号公告)。

      经过沟通与协商,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科技”)董事会同意国家体育馆、山水文化将《国家体育馆场地租赁合同》中归属于山水文化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转让给八菱科技,八菱科技取代山水文化在《国家体育馆场地租赁合同》中的地位,取得国家体育馆的租赁使用权,并与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山水文化签署《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

      目前,公司管理层正积极推动上述事项,相关协议一经签署,公司将及时公告。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2014—142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及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执行通知书涉案金额为:公司及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太原市仙居园发展有限公司欠款1,14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4,262元,其他诉讼费用5,000元,申请执行费78,909.26元。

      ●该案件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因太原市仙居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居园”)与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金正光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2014)并执字第299号,现将该案件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9日,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仙居园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山西金正光学向仙居园借款540万元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借款期限为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2年1月22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2%,逾期不还按日利率0.1%计算罚息。公司同意用天龙大厦租金收入代偿。

      截止2014年6月30日,山西金正光学账载对仙居园借款本金为540万元,欠息822万元。

      2014年8月26日,公司代山西金正光学偿还仙居园300万元。

      截止2014年9月30日,山西金正光学账载对仙居园借款本金为240万元,欠息885.56万元。

      2014年7月,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仙居园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山西金正光学与本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4)并民初字第454号。2014年10月31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14)并民初字第45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4—129号公告)。

      二、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公司、山西金正光学与太原市仙居园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并民初字第45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仙居园于2014年11月11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及山西金正光学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仙居园支付欠款1,145万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54,262元,其他诉讼费用5,000元,申请执行

      费78,909.26元。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2014年9月30日,山西金正光学账载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1,255,600元,该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