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4-03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12日,本公司发布了《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公告》,因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12月12日起停牌不超过10个交易日。
截至本公告日,该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相关中介机构已进驻本公司,正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公司正全力配合各中介机构,加快各项工作的推进。
2、认购方式等方案细节仍在磋商讨论过程中,公司将尽快与中介机构筹划确定相关方案。
因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事项,并根据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8日
股票代码:600491 股票简称:龙元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4-035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披露。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龙元建设”)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发生、正在履行且未披露的诉讼涉案金额累计已达到上述规定,现将公司诉讼事项作如下公告: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公司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发生、正在履行且未披露的诉讼事项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金额(元) | 占最近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 | 2014-4-15 | 刘伏军 | 龙元建设、陈世生 | 工程合同纠纷 | 138,410.00 | 0.004 |
2 | 2014-4-30 | 袁淑红 | 龙元建设 | 合同纠纷 | 428,051.00 | 0.01 |
3 | 2014-7-16 | 上海简腾实业有限公司 | 龙元建设 | 合同纠纷 | 708,637.00 | 0.02 |
4 | 2014-8-28 | 北京闽兴福达商贸有限公司 | 龙元建设 | 合同纠纷 | 3,190,250.00 | 0.1 |
5 | 2014-8-29 | 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龙元建设 | 工程合同纠纷 | 44,640,000.00 | 1.41 |
6 | 2014-9-1 | 上海禹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龙元建设 | 合同纠纷 | 3,376,782.00 | 0.1 |
7 | 2014-9-3 | 龙元建设 | 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工程合同纠纷 | 306,868,907.80 | 9.72 |
8 | 2014-9-9 | 上海戈福实业有限公司 | 龙元建设 | 合同纠纷 | 157,771.00 | 0.005 |
9 | 2014-9-12 | 林太鹏 | 龙元建设 | 工程合同纠纷 | 131,797.00 | 0.004 |
10 | 2014-9-24 | 献县林利建筑器材经销处 | 龙元建设 | 工程合同纠纷 | 2,310,271.00 | 0.07 |
11 | 2014-9-24 | 淮北丰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龙元建设 | 工程合同纠纷 | 解除合同 | - |
12 | 2014-9-24 | 宁波雄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龙元建设 | 合同纠纷 | 1,111,079.04 | 0.04 |
13 | 2014-9-26 | 孟书平 | 胡永忠、龙元建设 | 劳务纠纷 | 34,707.00 | 0.001 |
14 | 2014-9-26 | 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龙元建设 | 工程合同纠纷 | 10,573,720.00 | 0.34 |
15 | 2014-10-10 | 天津东航建力劳务公司 | 龙元建设、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合同纠纷 | 2,980,012.90 | 0.09 |
16 | 2014-10-11 | 龙元建设 | 陈国权、王乐宾、陈海艇 | 工程合同纠纷 | 9,851,214.40 | 0.31 |
17 | 2014-10-13 | 张光明 | 龙元建设 | 劳务纠纷 | 105,290.42 | 0.003 |
18 | 2014-10-30 | 江苏名和集团荣和建材有限公司 | 龙元建设 | 合同纠纷 | 2,864,624.40 | 0.09 |
19 | 2014-11-4 | 王立才 | 龙元建设 | 合同纠纷 | 437,500.00 | 0.01 |
20 | 2014-11-5 | 上海毅丰节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龙元建设 | 合同纠纷 | 479,924.00 | 0.02 |
21 | 2014-11-8 | 胡孝江 | 龙元建设、奚伟民 | 劳务纠纷 | 486,303.00 | 0.02 |
22 | 2014-11-14 | 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 龙元建设 | 商标权纠纷 | 629,313.50 | 0.02 |
23 | 2014-11-24 | 上海简腾实业有限公司 | 龙元建设 | 合同纠纷 | 708,637.00 | 0.02 |
24 | 2014-11-26 | 龙元建设 | 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67,531,025.00 | 2.14 |
25 | 2014-12-5 | 沈梦林 | 龙元建设 | 租赁纠纷 | 2,033,737.19 | 0.06 |
26 | 2014-12-5 | 李德余 | 龙元建设、俞琦、刘军、赖雪丹 | 合同纠纷 | 1,672,674.50 | 0.05 |
27 | 2014-12-10 | 上海阿唐新型墙体材料厂 | 龙元建设 | 合同纠纷 | 1,575,154.40 | 0.05 |
总计 | 465,025,793.55 | 14.73 |
注:上述第5项诉讼于2014年11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裁定中止审理。
公司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发生、正在履行且未披露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465,025,793.55元。
2、上表中诉讼主要为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和劳务人事纠纷,除第5、7、14和24项外,诉讼金额均未超过1000万元,对公司影响较小。
3、上表中第5项诉讼及第7项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与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4年8月29日对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公司与其签订的《绿洲康城一期宾馆、公寓式酒店总承包施工补充协议》已经解除;判决公司立即配合其向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终止备案手续;判决公司立即将“绿洲康城一期宾馆、公寓式酒店及商业配套”项目现场移交给原告;判决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44,640,000元。后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上表第7项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上表第5项诉讼。这两项诉讼均系公司与与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基本案情如下:
公司与被告就上海绿洲康城E12、E12-1地块(新建康城宾馆、公寓式酒店及商业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于2011年12月23日签署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于2012年10月28日,签署了该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合同后,公司积极开展工程施工,在履约过程中,与被告发生了多次工程款支付分歧,后分歧扩大直至无法协调解决,故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66,561,352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部分应自开始拖欠之日分段计算,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停工期间各项损失费用人民币40,307,555.8元;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鉴于该诉讼涉案金额较大,第7项诉讼单项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9.72%,该诉讼如有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4、上表第14项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对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公司返回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573,720元;保留由公司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偿权利;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公司已向法院递交反诉状。
5、上表第24项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项目合作协议纠纷,遂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款项人民币53,487,025.9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4,044,000元(暂计至2014年10月23日),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50,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并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判决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目前,该诉讼正在审理中。
二、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表所述案件均尚在审理中,因此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通过诉讼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主张公司合法权益,以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