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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14-L076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14年12月3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2014年12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联模先生

      (七)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04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04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无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投票表决。

      (九)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杰律师、陈政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见2014年12月3日刊登在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

      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无中小投资者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投票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杰律师、陈政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