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两融”保驾护航
□曹中铭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上周五通报了去年12月15日至28日期间,对45家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业务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对中信、海通、国泰君安等12家存在违规行为的券商,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措施。笔者以为,众多券商出现违规行为,无疑为迅猛发展的“两融”业务敲响了警钟。
今天,继自营、投行、经纪三大传统业务之后,“两融”业务已成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2013年115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收入达184.62亿元,与2012年的52.6亿元相比,增长超过250%,该增幅也远远高于其营业收入23%的涨幅。2014年下半年行情火爆,券商盈利猛涨。除国信证券新上市无可比数据外,其余19家上市券商的业绩快报显示,2014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002.98亿,同比增长67.09%;实现净利润403.48亿,同比增长105.17%,光大证券更以净利润同比增长19.4倍成为 “明星”。
“两融”标的大幅扩容、股市行情好转及“两融”门槛的下降,是促使“两融”余额不断创新高的幕后推手,也为去年券商业绩增长奠定了基础。然而,在“两融”业务大增的过程中,不和谐的现象比比皆是,如融资业务与融券业务严重失衡、门槛下降放大了投资者风险,相关券商为了自身的利益违规开展两融业务等。
其实,中信、海通、国信、招商、安信5家券商去年4月就因违规展期、违规为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等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券商违规的教训是深刻的,代价是难以设想的。回想10年前券商行业整顿,众多券商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最终落得要么被关闭,要么被撤销的结局,即使南方、华夏等“国”字号大牌券商亦无法逃脱这一厄运。券商岂能“好了伤疤忘了痛”?
为了券商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更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笔者以为,现在需要采取切实措施为这一创新业务保驾护航。
第一,“锁定”参与“两融”业务的门槛。上周五监管部门再次将参与“两融”业务的资金门槛锁定为50万元,笔者在此建议再加上在券商开户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的限制条件。
第二,严管券商两融业务,严控风险,必须将券商利益与两融利益紧密挂钩。《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对那些违规展期的券商在展期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应予以没收,并处以一至五倍罚款。所得全部充实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的券商也须实施同样的处罚。
第三,顶格处罚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的券商,以真正产生威慑力与警示效果。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违规券商可采取责令改正、警示、处分相关人员、责令停止两融业务以及撤销“两融”业务许可等措施。但对屡教不改或严重违规并造成重大影响者,有必要停止其“两融”业务活动或撤销其业务许可。
(作者系资深市场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