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5-008
转债代码:110028 转债简称:冠城转债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原定于2015年1月21日下午14:00在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因元洪大厦其它单位楼层突发小面积火灾导致大楼暂时封锁(本公司资产等未受影响),公司临时将会议地点移至公司附近的福州市香格里拉大酒店三楼三明厅举行,公司在现场会议召开前已及时通过电话通知截至2015年1月20日已登记拟参会的股东,并在原股东大会现场放置指示标志,指派工作人员引导参会股东及其他人员至新会议地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15年1月21日下午14:00如期顺利召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裁韩孝捷先生主持。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公司总股本1,193,342,059股,参会会议人数情况如下:
| 出席会议(包括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1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59,019,066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8.47 |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58,801,565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8.45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6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217,501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2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董事韩国龙先生、韩孝煌先生、商建光先生、监事林常青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议案1、《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参加投票股数 | 赞成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 投票结果 | 459,019,066 | 458,822,566 | 30,400 | 166,100 | 99.9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票数 |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比例 |
| 30,872,059 | 99.37% | 30,400 | 0.10% | 166,100 | 0.53% |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以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2、《关于公司为江苏大通向相关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 议案2、《关于公司为江苏大通向相关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 |||||
| 参加投票股数 | 赞成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 投票结果 | 459,019,066 | 458,822,566 | 31,800 | 164,700 | 99.9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票数 |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比例 |
| 30,872,059 | 99.37% | 31,800 | 0.10% | 164,700 | 0.53% |
上述共2个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齐伟、陈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