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张书怀
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已进入实施和落实的阶段。这次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今年以来,证监会负责人也已多次表示要抓紧制定证监会系统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精髓在于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在政府权力和市场权力界限不清楚的情况下,政府行为一面存在着较多越位,另一面却在应尽职责方面缺位和不到位。
在资本市场,退市制度就长期缺位和不到位。1993年第一版的《公司法》就规定了上市公司要有退市制度,并规定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该退市。可是我国股市的退市制度直到2001年才起步,退市制度缺位长达7年。而直到去年修订退市制度时才将欺诈上市和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列入了退市范围,这比《公司法》的要求晚了21年。退市制度的缺位和不到位,使沪深上市公司成了不死鸟,越亏损越有壳价值,越到临近退市股价越疯狂的投机气氛,严重扭曲了市场投资理念、投资心理和价值观念,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成熟。即便去年修订的较为完善的退市制度,也没能禁止濒临退市公司为避免退市的借壳重组、通过收购变更第一大股东、地方政府出资补贴等行为,并且欺诈上市的公司退市后还能重新上市!
老股转让则是政府越位的例子。现行法律没有授权管理层可推行老股转让,倒是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管理层的“有权任性”使老股得以转让。而围绕着老股转让也出现了一些颇有“中国特色”的对待法律的现象:如遇到法律障碍就想法“变通”,或者干脆曲解政策,将明明白白的法律条文作一番“别解”,钻法律条文不够严密的空子。比如有人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作“别解”说,存量发行过程不能算“公开发行股份前”。如果对法律的解释可上可下、能左能右,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律的解释权究竟又归谁?老股转让的后果,大家都看到了。管理层未必不得不规定如老股转让需有同等数量的新股锁定一年。越位的政策造成了前后矛盾。
制定权力清单总的趋势,是将更多的权力交给市场,市场能做的事政府就不该做。当下推进的重点是“简政放权”,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的活力在于市场主体有自由活动的空间,有自由创新的天地,所以要放,但放开之后市场上的违规违法行为和害群之马又必须铲除,所以又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简政放权”,资本市场可做的事太多了。就拿发行市场来说,对拟发行公司的实质性审批,限制了企业发行股票融资的天然权利,所以要推行注册制。而在发行过程中现行规定对各个环节的干预可以说是无所不在,如必须实行询价定价,参与询价定价的机构数量,询价机构报价的最高部分剔除多少都有规定,定价高于同行业平均市盈率要刊登风险提示公告,网下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配售多少也有规定,当网上申购数量超过拟在网上发行数量多少倍时从网下回拨多少股份有规定,连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多少也有规定,发行环节的“简政放权”太必要了。至于事中、事后监管,市场上违规违法事件层出不穷,大案要案也时有发生,监管却软弱无力。当然,无论是制定权力清单还是责任清单,都有一个制定、完善法律的问题,法律不完善、法律授权不适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也就不会适当。
对制定政府责任清单,笔者感到很有必要应制定一份详尽的中长期规划。现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目标存在于中央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意见里。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等。新国九条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若能将上述要求融合起来,制定一份清晰的发展规划,当有益于尽早促成市场凝聚共识,步调一致,形成规范发展的合力。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