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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铸造区域金融安全网 中央地方金融分级监管体系现雏形
    2015-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获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金融监管权责不对等问题将得到理顺。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去年,国务院下发文件,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言,地方政府除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还需在立法、与一行三局的协调、司法、基础设施建设、风险处置快速反应机制等方面做足工作,这样才能使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体系有效运作,合力防范金融风险。

      ⊙本报两会报道组

      

      分级监管体系初定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的事权在中央,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上的“话语权”很少,但地方政府又承担着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职责。

      但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一些不持有金融牌照但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越来越多,业务规模也日益扩大,客观上需要适度监管。

      比如小贷公司,虽不持牌,但实际上也在放贷。还有,一些担保机构、融资性租赁、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私募资本等机构的市场活动也都需要监管。

      中央与地方之间在金融监管问题上权责不对等问题逐渐凸显。

      以2011年爆发区域金融风波的温州市为例,一位当地金融办工作人员就对记者表示:“通过这次民间借贷风波的处置,我们发现金融机构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救助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上‘话语权’很少,导致‘看得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救助效果。”

      九三学社中央向本次全国政协会议提交的《关于加快区域金融安全网建设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就提到,当前区域金融管理面临着金融监管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地方政府承担着维护省内金融稳定,协助一行三局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的职责,特别是一行三局力量相对薄弱的基层,金融办等市、县级政府部门发挥着主导作用。但监管权限偏小,风险管控责任偏重。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市市长陈金彪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地方新型(准)金融机构量大面广,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很难监管。民间金融行为也错综复杂,由地方政府设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更直接、更有效。”

      一家地级市金融办主任表示:“目前,全国共有超过200个地级市成立了金融办,很多县也成立了金融办,但各地金融办的机构性质、是否有金融监管职能、与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如何协调,尚无统一标准。”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3日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我一直主张涉众的、事关老百姓利益的金融活动就交给一行三会监管,不涉众的、围绕金融服务职能的,我觉得就可以交给地方政府。”

      去年,《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下发,明确界定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该文件的下发,意味着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上的职责得到了初步的界定。知情人士透露,当中确定了地方政府要承担对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职责,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在体系建设

      建立与地方经济金融相适应的监管体系,部分地区已展开实验。温州市于2011年6月成立了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次年5月更名为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与金融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013年11月22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省长郭树清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提出要“推动地方金融工作职能由当前服务协调为主,加快向服务和监管管理并重转变”。到年底,山东省就实现了17个市、137个县(市、区)均明确独立设置金融工作机构,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

      陈金彪对记者表示:“不是说设立了机构、有了人员就能将地方金融机构和活动管好,而是要有一套完备的监管体系。以温州为例,通过立法明确民间融资主管部门和大额借贷备案制,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实现了信息化监管的起步,通过‘温州指数’实现了民间资金价格的动态监测。”

      九三学社在《提案》中建议,加强立法,明确中央和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职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在各级政府发布的意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等文件基础上,由省级政府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的地方性法规,配套完善相关实施细则,规范其业务发展,使地方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2013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陈金彪强调:“由于民间借贷行为错综复杂,很难以行政区域来划分,我们希望能将这个条例扩展成适用于全省的法律条文。”

      地方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也不可偏废。陈金彪表示,地方信用体系和司法体系也至关重要。九三学社在《提案》中建议,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加快建立地方金融征信体系,由金融办牵头,从县域入手,整合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地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贷款信息共享平台。

      《提案》还建议要完善一行三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发改、商务等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一位全国政协委员对记者表示:“30号文仅做了初步界定,一些具体事项尚未敲定。以P2P为例,目前银监会负责制定监管办法,但日常监管是否需要注册地的地方政府参与、处置风险时如何分工协作,都还需各方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