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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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3年3月20日发行的2012年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3月20日开始支付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42号文。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广汽01(122242)、12广汽02(122243)。
4、发行主体: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品种、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和10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其中5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10亿元,票面利率为4.89%,10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30亿元,票面利率为5.09%。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付息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20日,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20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7、兑付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8年3月20日,10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3年3月20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担保情况: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按照《2012年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2广汽01”的票面利率为4.89%,“12广汽02”的票面利率为5.09%,每手“12广汽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48.90元(含税),每手“12广汽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50.9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19日。
2、本次付息的付息日:2015年3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3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广汽01”和“12广汽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广汽01”/“12广汽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资本运营部。传真号码:020-83150319,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国路23号广汽中心22楼,邮政编码:510623。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国路23号广汽中心22楼
联系人:曹文昌
联系电话:020-83151217
传真:020-83150319
2、联席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
联系人:王超、程驰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附件一:
“12广汽01”/“12广汽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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