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99 证券简称:九华旅游 公告编号:2015-002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9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68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2.0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为334,374,4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4,903,176.00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3月17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5]132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华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九华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九华山柯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15年3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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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元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元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志涛、戚科仁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元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元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元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