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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临港诉讼进展公告
    2015-04-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5-019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临港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4月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5)民申字第695号】,申请再审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电气”)、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下称“临港重机”)因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一、本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基本案情

      临港重机系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联合厂房项目工程发包人,公司经招标后成为该工程总承包方。在工程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上海电气为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临港重机唯一股东)

      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22,312.16759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408.467002万元;

      (3)在对被告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时,判令由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2-08号公告

      2、一审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 主要判决条款如下:

      (1)被告临港重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5,170,163.4元;

      (2)被告临港重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相应欠付工程款的银行利息;

      (3)被告上海电气对被告临港重机的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3-040号公告。

      3、二审情况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1月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判决。

      判决主要条款如下:

      (1)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2)变更上海市第一中级(201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临港重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5,302,277.40元。”;

      (3)变更上海市第一中级(201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临港重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相应欠付工程款的银行利息。

      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临2014-001、临2014-018号公告。

      4、执行情况

      2014年9月5日,临港重机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金额之全额,向公司账户汇入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271,586,209.92元(贰亿柒仟壹佰伍拾捌万陆仟贰佰零玖元玖角贰分。

      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临2014-020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5年4月3日收到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695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上海电气和临港重机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临港重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电气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龙元建设

      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1、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2、对本案进行再审审理。

      三、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5) 民申字第695号】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3日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5-020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除已经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连续三个交易日(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3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近期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也不存在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不存在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2014年12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它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公告。2015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如有进展公司将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经公司自查和问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除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外,确认目前不存在影响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波动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至少未来三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无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是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