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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田建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建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成禄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4年7月17日,就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建筑”)诉北京绿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竺科技”)向天源建筑支付所欠工程款、违约金案,顺义法院作出判决【(2014)顺民初字第6691号】:绿竺科技向天源建筑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等共计24,160,450.05元。

      绿竺科技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8月19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1968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源建筑于2014年9月30日前对北京绿竺体育中心一期、二期工程履行维修义务,一期工程达到地面平整的标准,二期工程达到屋顶不漏光、不漏水的标准。绿竺科技于达到质量标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天源建筑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计21,000,450.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50,000.00元,绿竺科技法定代表人代修平对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计21,000,450.05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绿竺科技未按前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各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1,301.00元,由绿竺科技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0.00元,由绿竺科技负担(已交纳)。

      天源建筑已按上述协议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北京绿竺体育中心一期、二期工程的维修工作,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绿竺科技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已于2015年2年27日向顺义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报告期内,顺义法院已经对绿竺科技名下财产予以查封,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建国

      日期 2015-04-27

      证券代码: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4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建国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其他高管的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该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圣怀律师、陈湘玉律师

      (二)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7日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15-022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15年4月17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在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4层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七人,实际出席董事七人,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长田建国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补选李金通先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王再文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公司董事会同意独立董事李金通先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再文先生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本次补选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提名委员会:李金通、王再文、田建国,主任委员李金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王再文、李金通、张成禄,主任委员王再文;

      审计委员会:杨金观、王再文、刘彦明,主任委员杨金观;

      战略委员会:田建国、李斗、刘彦明、张成禄、杨金观,主任委员田建国。

      此议案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此议案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7日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463 公司简称:空港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