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岛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5-026
债券代码:123018 债券简称:13海岛债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5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5月21日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发行的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5月21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代码:123018
债券简称:13海岛债
3、债券发行价格:100元/张
债券发行数量:3,000,000张
4、债券利率、期限及规模:
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8.5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亿元。
5、每张派息额:8.50元(含税)/张
6、债券起息日、付息日、付息方式及兑付日:
(1)年付息次数:1次/年
(2)起息日:2014年5月21日
(3)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5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的5月21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日为2019年5月21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7年5月21日。
(4)付息方式:本期公司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公司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公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持有的本期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权的兑付日为2017年5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7、下一付息期情况:
(1)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8.50%
(2)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5月21日
8、信用级别:2014年5月2日,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9、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海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期债券的利息、本金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本期债券发行产生的其他现金支付义务。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期限为5年的“13海岛债”票面利率为8.50%,本次付息每10张“13海岛债”派发利息人民币8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8.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76.5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5月20日
2、付息日:2015年5月21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5月20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3海岛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口海航大厦21楼
联系人:张珞
联系电话:(0898)68877874
传真:(0898)66552246
2、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3081488、1489
传 真:(010)6308107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 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