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临2015-013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通知和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15年5月22日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12人,实出席董事12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航空”)引进46架B737系列飞机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航空引进46架B737系列飞机。公司将在具体实施前述飞机引进交易时另行披露详细内容。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111 证券简称:中国国航 公告编号:2015-014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29层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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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有关提案。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蔡剑江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7人,董事史乐山(John Robert Slosar)先生、邵世昌先生、宋志勇先生、付洋先生、杨育中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李庆林先生、肖艳君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批准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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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审议、批准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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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审议、批准2014年度财务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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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审议、批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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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审议、批准续聘2015年度国际和国内审计师及内控审计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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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选举许汉忠先生为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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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审议、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配发、发行及处置公司额外股份以及授权公司董事会因发行额外股份而增加注册资本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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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审议、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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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审议、批准公司与中国航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分别签署《金融财务服务框架协议》及其各自年度上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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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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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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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6、9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股东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和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已对第9项议案回避表决。第7-8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雅楠、毕玉梅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