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1 证券简称:奥康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5-025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0.50元(税前)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50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其他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日
●除息日:2015年6月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召开的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400,980,000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00,490,000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75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5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 年1 月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45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 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每股0.45元进行派发。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50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日
(二)除息日:2015年6月3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日
四、分配对象
截止2015年6月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振滔、王进权、潘长忠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部门: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千石奥康工业园
电话:0577-67915188 传真:0577-67288833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