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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到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2015-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6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到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5月28日,本公司接到股东江苏华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西集团”)关于股份减持的函:2015年5月25日-2015年5月28日,华西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合计88,87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

      本次减持前,华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17,058,4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华西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同诚”)持有公司股份88,872,9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两者合计持有公司205,931,4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8%。(该部分股份于2015年5月11日解除限售,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临2015-043号)

      本次减持后,华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8,185,4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按一致行动人股份合并计算权益变动的要求,华西集团及华西同诚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17,058,4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华西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华西同诚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所持迪马股份117,058,44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99%。上述减持涉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请详见临2015-57号公告。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7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迪马股份

      股票代码:600565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住所: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607号

      通讯地址: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2号塔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国家动画产业基地C区101室

      通讯地址:无锡市清扬路208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5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华西集团于2015年5月25日-2015年5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计减持迪马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份88,873,000股,占迪马股份总股本的3.79%。华西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华西同诚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迪马股份合计117,058,443股,即不超过迪马股份总股本的4.99%。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减持、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及之前已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

      (二)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华西集团目前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

      华西同诚目前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西集团持有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SZ.000936)43.00%股份,持有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24)5.91%的股份。

      除此之外,华西集团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满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经营及资金的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西集团及华西同诚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迪马股份合计117,058,443股,即不超过迪马股份总股本的4.99%。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华西集团持有迪马股份117,058,492股,占迪马股份总股本的4.99%;华西同诚持有迪马股份88,872,951股,占迪马股份总股本的3.79%;华西集团与一致行动人华西同诚合计持有迪马股份205,931,443股,占迪马股份总股本的8.78%。

      本次权益变动:2015年5月25日-2015年5月28日,华西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迪马股份合计88,873,000股,占迪马股份总股本的3.79%。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8,185,492股,占迪马股份总股本的1.20%。按一致行动人股份合并计算权益变动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西集团及华西同诚合计持有迪马股份117,058,443股,占迪马股份总股本的4.99%。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华西集团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上市公司及华西集团已履行相应披露义务(具体减持内容请详见公告临2015-051号、2015-052号)。

      2014年,迪马股份向华西集团发行223,907,462股股份、向华西同诚发行88,872,951股股份购买旗下资产,该部分股份于2015年5月11日解除限售,具体内容请详见迪马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临2015-043号)。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华西集团及华西同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协恩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丽君

      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华西集团及华西同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二、董事名单及董事长身份证;

      三、本报告书原件。

      附表

      简式权益情况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协恩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丽君

      签署日期: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