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9 证券简称:齐星铁塔 公告编号:2015-040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6月2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相应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齐星铁塔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 2013、2014年度齐星铁塔与原第一大股东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集团”)等关联方之间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业务,借方发生额48331.32万元,贷方发生额49135.25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公司2013年中期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中期报告中披露该重要事项。
2、 2014年度,齐星铁塔对公司的两笔银行贷款业务及其与齐星集团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况,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齐星铁塔给予警告;
对赵长水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万元;
对吕清明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对刘丽丽、成文永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对曲玲、刘海燕给予警告。
三、公司的说明
1、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自本月起不再披露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