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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00 证券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5-023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6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大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5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2,960,511,85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8.5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场会议由张诚副董事长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2人,公司董事长卢纯,董事杨亚、李季泽、张崇久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会主席林初学,监事周晖、莫锦和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总经理张定明、副总经理陈国庆、财务总监谢峰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956,263,52299.964,136,5760.03111,7520.01

    2、 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956,035,47299.964,321,0680.03155,3100.01

    3、 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956,401,32399.964,027,2260.0383,3010.01

    4、 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956,211,37399.964,216,4760.0384,0010.01

    5、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953,534,68099.944,043,7190.032,933,4510.03

    6、 议案名称:关于与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964,325,33995.5544,843,9654.4419,4510.01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关于与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964,325,33995.5544,843,9654.4419,4510.01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表决全部通过,同时听取了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议案6为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所属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与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继红、杨兴辉

    2、 律师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