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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5-04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变更主体基本情况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工钢构”)第五届董事会 2014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14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公司2014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作为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的“绿色集成建筑科技产业园项目”的实施主体由“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绿筑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绿筑”)和“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精工绿筑”)。其中浙江绿筑在本项目中承担项目研发、品牌建设、市场推广、业务承接等工作,绍兴精工绿筑进行项目的土地整理、厂房建设及建成后实施绿色集成建筑相关产品的生产制作等。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及募集资金分配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2)。浙江绿筑和绍兴精工绿筑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集成建筑科技产业园项目。具体专户及募集资金分配情况如下:

      ■

      备注:1、若因银行存款利息原因造成到账时金额与本次分配金额有差异,以最终到账金额为准。

      2015年6月19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浙江绿筑、绍兴精工绿筑(以下简称“丁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光兵、张士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精工钢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