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A股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3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人民币(税前)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9元人民币,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1805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171元人民币,沪港通下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171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2日
●除息日为2015年7月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5年7月3日
一、通过现金红利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17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6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boc.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日
3、除息日:2015年7月3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3日
5、发放对象:截至2015年7月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6、发放金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人民币(税前)。以本行普通股总股本294,387,791,241股为基数,本次派发现金红利共约559.34亿元人民币(税前);其中A股股本为210,765,514,846股,本次派发A股现金红利共约400.45亿元人民币(税前)。
7、扣税情况: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0.19元人民币。根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截止股权登记日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本行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805元;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其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本行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8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并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处理。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71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沪港通下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由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71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本行向其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9元人民币。
8、有关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本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另行公告。
三、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1、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向其发放。
2、本行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办法
联系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电话:(010)66592756;传真:(010)6659457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大厦
邮编:100818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