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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选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2015-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1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选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同意选举黎志亮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

      黎志亮先生将与监事罗洺先生、梁碧莹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至第八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30日

      附:黎志亮先生简历

      黎志亮,男,30岁,本科,曾任佛山市顺德区三固铝业有限公司任职销售和生产经理,现任广东腾远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任职行政人事部副经理。

      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2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6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58号楚源东湖酒店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许伟文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戚围岳、龚锦棠、罗建峰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罗洺、梁碧莹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许伟文先生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及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选举戚围岳为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议案名称:选举许伟文为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3议案名称:选举曹伟为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4议案名称:选举龚锦棠为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5议案名称:选举匡健军为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6议案名称:选举翟曹敏为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7议案名称:选举陆新尧为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8议案名称:选举卢超军为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9议案名称:选举刘国辉为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选举罗洺为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议案名称:选举梁碧莹为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中每个子议案均已逐项表决并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唐银锋律师和鄯颖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