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83 证券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15-019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 0.05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45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7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8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2014年度利润分配:以2014年年末总股本766,439,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8,321,950.00元。剩余225,939,771.17元结转至未分配利润。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7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 年1 月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05元(含税)。
三、 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 7月 7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月8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对于股东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二)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办
联系电话:0551-65338028
传 真:0551-65320313
联系人:方斌、孙亚萍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