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发现金股利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5-063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派发现金股利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方式,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11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5%(实际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人民币0.0104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按10%(实际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人民币0.0099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3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4日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5年7月14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5年5月20日获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5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202,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2.2万元(含税)。公司 2014 年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045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代扣代缴。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按每股0.0099元派发。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1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3日
(二)除息日:2015年7月14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发红利实施办法
本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名单如下: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徐增增、刘振光、施世令、张靖、罗强、李解丰、马荧、黄圣爱。同时,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也由公司直接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8300945 传真:021-58308810
电子邮箱:lyry@lyrysh.com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