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826 股票简称:兰生股份 编号:临2015-022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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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1日
● 除 息 日:2015年7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6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420,642,2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8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159,844,069.44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1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42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42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上述投资者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8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5 年7月21日(星期二)
2、除 息 日:2015 年7月22日(星期三)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7月22日(星期三)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1-51991608、021-51991611
传真:021-33772731
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1800号东5楼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