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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5-032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3、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7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降低公司整体财务成本,调整公司融资结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方案

    1.1 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9亿元);

    1.2 发行方式: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通知书有效期内分期择机发行;

    1.3 发行期限: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有效期内,每期中期票据发行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1.4 发行利率:将根据公司信用评级情况和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确定;

    1.5 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1.6 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营运资金。

    2、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此次发行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处理与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2.1 确定具体的发行方案、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利率等,及办理中期票据的注册、上市手续;

    2.2 确定具体的发行方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2.3 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上市及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报告、发行公告、发行计划、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等);

    2.4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排及资金使用安排;

    2.5 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2.6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年版)和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上述议案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中期票据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15年8月17日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5-033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7月24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材料也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

    (三)本次会议于2015年7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5人,实际出席5人。

    (五)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殷实主持召开。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降低公司整体财务成本,调整公司融资结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

    发行方案:

    (一)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9亿元);

    (二)发行方式: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通知书有效期内分期择机发行;

    (三)发行期限: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有效期内,每期中期票据发行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四)发行利率:将根据公司信用评级情况和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确定。

    (五)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六)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营运资金。

    本议案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中期票据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5-034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8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8月17日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长春市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8月17日

    至2015年8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2015-032)号公告。公司亦将按照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相关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215长春经开2015/8/11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法人股股东持上海股票帐户、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上海股票帐户、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委托人上海股票帐户、委托人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日以传真方式登记(传真后请确认)。

    2、登记地点: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209室)

    3、登记时间:

    2015年8月12日上午 8:30—11:00 下午 1:30—3:00

    六、 其他事项

    1、联 系 人: 聂永秀、王萍

    2、联系电话: 0431-84644225

    3、传 真: 0431-84630809

    4、邮 编: 130031

    5、现场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6、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股东上海股票帐户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8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5-035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28日,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集团”)通知,根据公司2015年7月14日发布的《公司关于第二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见公司“2015-027”号公告),国资集团于2015年7月20日至27日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我公司股份共2,510,0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本次增持国资集团共计出资2,329.87万元。

    一、增持情况

    国资集团于2015年7月20日至27日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我公司股份共2,510,0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本次增持前,国资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3,254,0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本次增持后国资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5,764,10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54%。

    二、相关事项

    1、国资集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2、国资集团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之日(2015年7月27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