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2金瑞债”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15-061号
债券代码:122169 债券简称:12金瑞债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金瑞债”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05
回售简称:金瑞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5年8月3日-8月5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8月31日(2015年8月29日为法定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8月31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2012年公告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2年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2169,简称 “12金瑞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7.9%,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本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7.9%,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3、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金瑞债”。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5年8月3日、8月4日、及8月5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8月31日(2015年8月29日为法定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8月31日)。
现将本公司关于“12金瑞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2金瑞债”基本情况
1、核准文件和核准规模:2012年7月31日,本期债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97号”文核准公开发行,核准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
2、债券名称: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金瑞债(122169.SH)。
4、发行主体: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发行规模:150万张,发行总额人民币1.50亿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7.90%。
8、回售条款:投资者拥有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9、票面金额:100元/张。
10、起息日:2012年8月29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第3个付息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票面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4、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5、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6、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由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7、发行时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8、跟踪评级结果: 2014年跟踪评级期间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维护为稳定。
19、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2,06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调整债务结构;剩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12金瑞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05,回售简称:金瑞回售
2、本次回售申报期: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5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需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方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8月31日(2015年8月29日为法定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8月31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金瑞债”,请“12金瑞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8月31日(2015年8月29日为法定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8月3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8月28日期间利息,利率为7.9%。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2金瑞债”派发利息为79.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2金瑞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金瑞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5日正常交易时间内(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0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金瑞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金瑞债”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金瑞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5年8月31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五、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2金瑞债”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被冻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六、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本次回售等同于“12金瑞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8月3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金瑞债”债券。请“12金瑞债”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谨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七、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2金瑞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QFII(RQFII)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六、相关机构
1、发 行 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国勋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36号
邮政编码:810008
联 系 人:李军颜
电话号码:0971-6321867、6321653
传 真:0971-6330915
2、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邮政编码:510623
联 系 人:刘 蔚
电话号码:020-88836632
传 真:020-88836634
3、托 管 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邮政编码:200000
联 系 人:王 瑞
电话号码:021-68873897
传 真:021-68875802-8264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